人在左岸 发表于 2009-7-3 23:55:53

对国务院129号令“禁止私装卫星电视接收器”的质疑

政府禁止中国公民个人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要追溯到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第129号令。随即,广播电视部为配合129号令而制定了11号令的实施细则。规定在当时的政治和经济背景下的确有其合理之处,可是14年过去了,中国大陆的的经济突飞猛进,GDP增长再创新高。政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发展,还抱着老黄历,还是禁止公民收看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就有些那么不“与时俱进”了。中国的发展向世界看齐,中国公民却无法享受科技、文明的成果,无法通过卫星电视去审视、欣赏、批判或与外部的世界进行交流。这是令人遗憾的。
       禁止收看境外电视禁止了14年,卫星电视的接收设施的交易屡禁不绝,这就好比美国历史上有名的“禁酒令”,很难杜绝国民不喝酒,最终产生的结果弊大于利,美国政府不得不重新审视“禁酒令”。地下手机短信、小广告和互联网非法销售、安装接收设施行为的猖獗,说明中国公民对外来的信息有很大的需求量。有需求自然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合法的途径得不到便助长了地下市场的兴旺。即使政府采取严厉的措施杜绝公民个人接受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在这个科技发达,世界正逐渐变成“地球村”的时代,公民个人即使不能收看西方的卫星电视广播节目也可以通过无线电短波接收信息,更何况电脑的因特网上的信息也是时刻不断地播出境外的新闻,想要完全屏蔽公民接受境外信息也是不可能做到的。
       当我们打开窗户可以看到窗外的美丽景色,呼吸到新鲜空气,当然也不免苍蝇、蚊虫的飞入。人们讨厌苍蝇、蚊虫,就能因此不开窗户,活活憋闷吗?政府面对公民收看卫星电视节目的态度和行为,因噎废食,把孩子和污水一起倒掉不是明智之举。打开窗户必然会有苍蝇飞进,对于境外个别淫秽节目,应通过外交或法律的手段来追究其国家责任;对于境外一些尚未构成干涉别国内政的舆论宣传节目,中国政府应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以卫星电视广播为手段加强宣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就,同时以摆事实、讲道理与西方国家的人民进行对话。
地球正在演变成一个地球村,但地球村中每个国家的社会制度以及意识形态不尽相同,而卫星电视广播的范围却跨越了国界。因此,卫星电视广播在国际法上就必然会涉及到国家主权不容干涉与国际人权权利中各国公民有自由接收和发送信息自由的冲突。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各国利用人造卫星进行直接广播应遵守的原则》它由11个条款组成。其主要内容为:利用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活动的进行,不得侵犯各国主权和不得违反不干涉原则;并不得侵犯人人有寻求、接收和传递情报的思想的权利;从事卫星活动应遵照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外层空间条约》等有关规定并有权享受直接活动带来的利益;各国对该活动负有国际责任;有关国家有进行协商的权利和义务。
    笔者现在用一锅双星收看收看中星6B的同时兼收亚洲3S上的凤凰卫视,个人认为虽然属于境外电视,但凤凰卫视的立场和中国政府的立场基本上是一致的,凤凰卫视集新闻报道、政治事实评论、娱乐为一体及时和较全面地报道了全球和两岸三地的新闻,它不仅能每次实况报道中国元首和政府首脑在境外的国事访问中的记者招待会,而且在国内外重大事件发生之际,它能及时作专题报道。当2001年美国“911”事件发生时,凤凰卫视第一时间报道了911事件,之后全天候地关注事态的变化发展,与此同时,中央电视台对此事件的报道却滞后许多。
       禁止公民收看境外电视节目是否违背宪法呢?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平等权和通讯自由权是我国公民基本的权利。而国务院129号令人规定只有下列单位和场所才可以申请接收境外卫星电视广播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需要的单位;(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室或居住的公寓等。这样的规定是否是对广大的普通公民的“歧视”呢,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何体现?现在的公民通讯不仅仅限于书信往来,通信自由理也应该包括了无线电广播的收信、国际互联网的信息交流以及卫星电视广播的接收的自由。
       如果能够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笔者认为让公民收看境外卫视未尝不可,外来信息不全是毒水猛兽,客观的说,绝大部分信息都是对国人十分有用的。一味的禁止往往会引起反弹,政府也应该完全相信公民的是非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广电总局2006年8月下发规定9月1日起黄金时段严禁播出境外动画片,显得底气不足,缺乏信心。同样的道理,禁止大陆公民收看境外电视节目也显得政府对自己和对自己的国民是太没信心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对国务院129号令“禁止私装卫星电视接收器”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