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in 发表于 2008-12-11 14:06:57

鳄鱼iyang毕马威败诉,达能声称与已无关

兵书上有句话叫“兵不厌诈”,江湖上也有一句话,叫“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如今,达能集团在中国的所作所为已经被屡战屡败的官司所主导。那个曾经叫嚣让宗庆后下半辈子在官司中度过的达能的高管们如今已经不得不面对官司全面溃败的尴尬现实。迄今为止,达能已经在“达娃之争”的全球官司中落败13场,也就是全面落败。最近刚刚一锤定音的案子是娃哈哈诉毕马威,一审娃哈哈获胜。这是否注定了达能日后将步入多行不义必自毙的绝路上呢?这似乎是一种规律,像多米诺骨牌一样的规律。

可久战沙场的达能总是玩马前卒献身,丢车保帅的伎俩。比如这次在宿迁娃哈哈起诉毕马威在华合作企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一案中,毕马威落败,被判公开登报致歉并赔偿娃哈哈30万元。毕马威方面一度对此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最终被法院驳回。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达能方面突击发布了相关新闻,称由于接管人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萨摩亚法院指定,他们是独立的, 只对法院负责,与诉讼案中的其他各方没有任何关联。因此,作为第三方, 达能对宿迁法院做出的判决无法置评。

达能的说法是:这事儿和达能无关,是毕马威自己的事儿。很明显,达能不想和毕马威案扯上什么关系,毕竟这又是一桩败诉,对达能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他也不想让大家知道他们串通合谋的事实。

但达能的不予置评,实际上就是怕幕后的真相浮出,以致原本并不光辉的形象更加丑态百出而已。然而,事实胜于雄辩。达能不说并不意味着他们不曾做过。

达能要求法庭指定毕马威为接管人


2007年11月7日,达能集团的子公司达能亚洲、金加、乐维和米恩4家公司联合向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提起了诉讼,将恒枫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以下合称BVI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这些BVI公司是英属维尔京群岛主要从事投资的法人公司,持有娃哈哈与达能非合资公司的股份,与达能既无业务往来,又无财产纠纷。却被达能指控合同欺骗,要求法院冻结BVI公司的全部财产,并以“出于查找和控制财产的需要”为由,要求法院指定毕马威为接管人。

而且秦鹏在证词中说,达能只是希望法庭直接指定一个接管人,而这个接管人只拥有最小权利的接管。因为根据BVI的法律,是完全不管公司如何经营操作的。只要你公司的财产不受到损害,没有面临破产危机,法庭就不会指定接管人。按照BVi的实际情况,单指定接管人法庭是不会受理的,所以秦鹏强调他们只是要一个很小权利的接管人。而这个接管人就是毕马威。从某种意义上讲,毕马威实际上是达能指定的,而不是法庭单方面指定的。

毕马威达能串谋的事实依据


细看,我们发现:毕马威和达能之间有着纵横交错的关系。1、他们共用同一个律师;2、达能为毕马威垫付报酬。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毕马威作为法定接管人,将扮演英属维尔京群岛官员的角色,并履行其职能,将获得由法院支付的较高报酬。但是在达能和毕马威“1+1=1”的模式下,达能代替法院将这笔报酬支付给了毕马威。3、毕马威将达能的调查直接提交法庭。作为履行官员职能的毕马威,其对非合资公司的调查理应是独立进行的,以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可靠。但他却直接将达能的调查报告提交给了法庭。

达能毕马威试图剥夺娃哈哈的辩护权

毕马威以接管人身份为达能大肆探取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商业机密的同时,一方面要求中国工商行政机关不得受理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另一方面却要求BVI的董事向其交出公司公章、签署授予毕马威一切权利的委托书,企图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未判决之前将BVI的股权处置给达能。为了阻止BVI向法院提出撤销冻结令和接管令的申请被批准,毕马威在达能的指挥下,将BVI已经如实陈述“因BVI仅是非合资公司的境外投资者,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而不能提供要求的涉及非合资公司的诸多信息” 的情况,指责为BVI公司不配合接管人行动,属藐视法庭,要求法庭无须理会BVI的申请,无须听取BVI公司的答辩,直接裁定BVI公司败诉。此外,达能还指使毕马威以接管人身份来代表美国案件的被告之一的恒枫贸易有限公司参与美国诉讼,试图剥夺恒枫公司到庭辩护的权利,从而形成“达能VS毕马威”左手和右手打架的局面,以此再次单方面控制法庭审判节奏和过程,诱导美国诉讼全面按照达能的预期发展。所幸,此举已被美国法庭识破。

  事实胜于雄辩。不管达能和毕马威如何辩解,最终都无法逃脱惨败的命运。11月27日宿迁市中院做出了娃哈哈胜诉的一审判决。这就是法律给达能和毕马威最公正的判决!面对已经全国落败的官司,达能能够做的就是垂死挣扎,不惜一切代价牵涉更多无辜。可是,即便如此,达能就能挽救自己全面溃败的命运吗?看来达能在中国的日子将不久远。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鳄鱼iyang毕马威败诉,达能声称与已无关